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 SN/T 0924—2000
3.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4. 2000—06—22发布
5. 2000—11—01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4—1986《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4—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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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 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0.1 g,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