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茶业会展的协调管理和规划备案工作,积极整合展览资源,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办展行为,维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信誉,开拓茶业会展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国内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相关部门自办,或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及其它相关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共同举办的需要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联合主办、支持、承办、协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
第三条 各类茶业会展活动是指:在境内外举办(主办、承办)的茶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会展活动)。
第四条 自行主办或联合主办境内会展活动的频度、时间、地点:
1、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唯一主办单位的境内会展活动,每年不超过三个,时间间隔应在两个月以上,举办地域应具有明显差异。如确需增加举办次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产茶省行业组织同意协办后,方能批准举办。
2、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联合主办单位之一的境内会展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个,举办时间、地域不得与协会自行主办的会展活动重复、交叉与冲突。如果确需要增加,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产茶省行业组织同意协办后,方能批准举办。
第五条 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4、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能够依法照章办会,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支持境内外会展的相关条件:
1、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支持单位的境内外会展活动,原则上举办时间、地域不得与协会自行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重复、交叉与冲突;
2、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于会展活动举办前六个月提报正式书面申请及会展相关材料;
3、协会审核后,将给予申请单位正式书面回复。
第八条 协办、承办境内外会展的相关条件: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作为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境内外会展活动,其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家主管部委。
第九条 国内会展活动的审核把关、申报批复、备案等,由会展部归口管理;国际会展活动由会展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条 会展活动计划报送工作,由各单位(包括各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等)原则上提前六个月报送。
第十一条 国际展会申报计划,原则上应提前十个月向我会报送会展计划和办展方案,由我会会展部初审、汇总并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报送商务部审批。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申报材料(壹式叁份):
1、申报会展活动计划的报告;
2、办展计划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名称、宗旨、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规模、收费标准、费用来源、联系人及电话);
3、证明举办(主办、承办)单位资格的有关材料;
4、联合举办(主办、承办)单位的文件、协议书;
5、上一届展览活动总结报告;
6、支持单位的同意函件;
7、展会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会展活动规划、起草审核办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会展活动、总结监督展览效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的要求,负责会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方案设计、招展招商、展场布局、展期管理、广告宣传、安全卫生、食宿交通、收费纳税、报送总结、展会后期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办单位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自觉维护参展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壹式贰份)报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会展部将根据活动总结报告及所掌握的反馈信息,对展览会做出评估意见,并定期将总结报告及会展评估意见分别报送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茶业会展评估意见是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对所经办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效果、服务等综合因素的评估结果,是考量与指导会展活动发展的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会展活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参与其会展活动,并不与相关主、承办单位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协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包括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展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收取组织管理费不低于伍万元。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申报审批会展活动的,我会可视情况酌情另行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使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联合主办、协办、承办、支持各类茶业会展活动;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侵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行业内对其行为进行曝光,并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