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大政府职责、协调茶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重视茶叶质量安全等问题,为全省茶产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环境。面对机遇,安溪县茶产业如何乘势而上,跨越发展,本报记者专访县农茶局局长蔡建明。
题:让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访县农茶局局长蔡建明
《条例》出台后,作为全国第一产茶县,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促进安溪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安溪县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安溪县农茶局是与茶产业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部门,广泛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精神,是县农茶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本报邀请,日前,县农茶局局长蔡建明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无进货记录最高罚2万
记者:《条例》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无进货记录最高罚2万,其实是以立法的形式强调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质量可追溯仅仅在销售终端进行把控吗?
蔡建明:不是的。此次立法,要求生产环节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个生产记录,我们此前叫农事记录,《条例》的规定,使日常检查和处罚有了法律依据。以前,专业合作社和茶农做好农事记录,作为行政单位落实于平时的常规检查,现在有了处罚依据。
而无进货记录最高罚2万,是对零售环节提出严格要求,做到质量安全可追溯。安溪县的茶叶生产及销售环节都做到质量可追溯,已经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生产环节有农资购买卡,销售环节有实名交易卡,一些茶企纷纷推出有身份的茶叶,建立终端销售查询系统,保健康保质量。
关键词二:组织化生产经营
记者: 2006年,安溪县成立首家茶叶合作社——珍田茶叶合作社,据统计,目前已有500多家。《条例》提出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是以后茶业组织化生产经营的新方向吗?怎么联合?
蔡建明:确实是个新方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就是同行业、相关行业的专业合作社之间(也可吸纳部分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优势,发展壮大产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安溪县每年都评出“十佳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优秀合作社进行表彰鼓励。而合作社就是将分散的资源进行集中,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高组织化水平。
《条例》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安溪县有成熟的茶专业合作社模式,典型的联作制模式,而合作社联合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目前,安溪县品牌茶企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就是合作社联合社的初级模式。其实,安溪县茶企可以联合多家合作社,不止一家,组织化水平更高,统一打出品牌,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三:茶企上市
记者:此次以立法形式鼓励茶业企业上市募资,是基于什么方面考虑?
蔡建明: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良性发展,依法获得资本市场“支撑”,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基地建设、茶企品牌建设等方面发展,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安溪铁观音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对铁观音产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如何破解茶企融资这道“坎”?近年来,安溪县提出“茶园能抵押”的做法,即茶园拥有林权,茶园折股做“股东”,壮大茶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促进企业上市。同时,林权能增加信贷投入,《条例》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从信贷方面破解茶农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四:全域生态
记者:2005年开始,推行生态茶园建设,致力于“全域生态”建设,有哪些经验值得推广呢?
蔡建明: 2005年,安溪县总结出“5+1” 的生态茶园建设模式,即树、草、肥、水、路和无公害管理。2008年,生态茶园建设得到迅速推广,目前,生态茶园有几十万亩。
农资使用,首当其冲。安溪县有六家准入农资公司,统一归口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绿色”方法。近年来,安溪县通过生态茶园建设、年百座茶山退茶还林、禁止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毁林种茶等载体,是在持续推进“全域生态”。
关键词五:茶文化组织
记者:鼓励支持茶文化促进组织写进《条例》,这对推进茶文化事业或是茶业发展有什么影响呢?
蔡建明:今年,安溪县启动制茶工艺大师、魅力茶园、五星茶企、十佳茶叶网商、茶产业创新创意奖等五大评选,涵盖铁观音全产业,这就是广泛弘扬安溪铁观音文化,助推安溪茶产业发展的创举。
《条例》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要求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条例》还提出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这一些,都是对茶文化发展、传播的有力支持。可喜的是,安溪县茶文化成为民间活动的自觉行为。如,近年来,儒家茶业成立的“大学生茶学社”,致力于在全国有影响的高校传播茶文化。
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部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茶业)、林业、国土、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第十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茶叶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茶叶标准化种植、加工,推进茶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茶园建设,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茶叶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当地主要茶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当地主要茶类的宣传力度,为茶叶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开展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各类茶业社团组织开展推动茶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茶叶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设立茶叶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开展茶树优良品种选育以及茶叶高产优质栽培、精深加工、安全生产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二条 山地茶园的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茶叶品牌建设,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和茶叶行业协会等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叶,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开垦茶园应当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新开垦茶园。对坡度过陡且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茶园,应当退茶还林,避免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二十九条 成品茶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茶叶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三十条 茶叶行业协会等茶业社团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但不得强制茶叶企业参加,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一条 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经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对生产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